境外机构和个人、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须知

境外机构和个人、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,申请房屋登记的,除按相关登记要求提交材料(参见办事指南)外,还应按规定分别提交下列材料:

  1. 身份证件:
  2. 外国人:《护照》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;

    港澳同胞: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或《港澳同胞回乡证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
    台湾同胞: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、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有效旅行证明。

  3.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授权委托书(经过当地公证部门公证或使领馆认证);
  4. 外企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证明;
  5. 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在境内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证明;
  6. 国家安全局备案证明。

备注:

1、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,所有证明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;

2、港澳台同胞、华侨在本地区只能限购一定数量的自住自用房屋。